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訴,1551,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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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51號
原 告 鄭貞義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鄭見勝
被 告 許金塗
林許素珠
葉許素蘭
林許素美
許素真
許素花
許金枝
許素春
許文炳
許春寶
賴秀蘭
許巧琳
許展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雪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本院認有依職權調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號案件卷宗及101年度家訴字第106 號、102 年度家訴字第37號案件卷宗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3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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