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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44號
原 告 梁緒承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立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鼎文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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