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703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吳進成
被 告 林文瑛
林文仁
林文慧
林文鈴
林文典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二所示。
訴訟費用之負擔如附表三所示。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陳滿義於民國93年8 月11日偕同林文正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萬元,詎逾期未繳本息,屢經原告催討,均置之不理,原告遂對陳滿義及林文正向鈞院提起民事訴訟,業經鈞院96年度湖小字第1062號判決,並取得債權憑證在案,其等經原告催討仍置之不理,迄今尚有5 萬5,507 元,及自96年2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3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及已核定訴訟費用1,000 元、執行費用452 元債務未清償。
經原告聲請以鈞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50660 號執行事件為強制執行,查得債務人林文正目前尚有繼承自其父母即被繼承人林根枝(歿於100 年3 月14日)、林唐蘭(歿於102 年6 月10日)之遺產,即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及動產,仍為繼承人即林文正及被告林文瑛、林文仁、林文慧、林文鈴、林文典公同共有,迄未分割,而林文正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原告為保全債權,自得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其行使民法第1164條規定之遺產分割請求權,爰主張上開遺產應依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即各1/6 以原物分配為分別共有。
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債務人林文正積欠其債務,其已取得執行名義,查得林文正名下目前尚有繼承自其父母即被繼承人林根枝(歿於100 年3 月14日)、林唐蘭(歿於102 年6 月10日)之遺產,即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及動產,仍為繼承人即林文正及被告林文瑛、林文仁、林文慧、林文鈴、林文典公同共有,迄未分割,該六位繼承人每人應繼分為1/6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96年度湖小字第1062號民事小額訴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10月4 日北院木100 司執庚字第94003 號債權憑證、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105 年9 月5 日士院105 司執速字第50660 號函、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㈢所示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見本院卷第11至48頁)為據,且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 年1 月6 日函檢送之被繼承人林根枝、林唐蘭之遺產稅申報資料,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北投分行106 年2 月14日函、北投區農會106 年2 月3 日函、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6 年3 月3 日函等件(見本院卷第192 、195 、207至209 頁)在卷可考,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
二、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又按債權人得予代位債務人行使之權利,並非僅以請求權為限,凡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均得為之,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 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
而繼承人如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如附表一所示之被繼承人林根枝、林唐蘭所遺留之遺產,包括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㈢所示之不動產,及如附表一編號㈣至㈦所示之動產即在各金融機構之存款,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繼承人間亦無公同共有存續期間不能分割或有分管契約之約定,而債務人林文正既為林根枝、林唐蘭之繼承人,本得依法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以消滅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且其積欠原告債務,亦無其他財產足以償還債務,但未就被繼承人林根枝、林唐蘭之遺產請求辦理遺產分割,致陷於無資力,顯然怠於行使權利,則原告主張為保全債權,而代位債務人林文正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根枝、林唐蘭之遺產,洵屬有據。
三、次按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以為公平裁量。
查本件被繼承人林根枝、林唐蘭之現存遺產,以原物分割由繼承人即債務人林文正及被告林文瑛、林文仁、林文慧、林文鈴、林文典六人按應繼分即各1/6 比例分別共有,符合各繼承人之利益,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復參酌各共有人所受分割之利益,爰命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附表一(被繼承人林根枝、林唐蘭之現存遺產):
┌──┬─────────────────┬───────┐
│編號│ 財產內容/權利範圍 │備 註 │
├──┼─────────────────┼───────┤
│㈠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
│ │/公同共有1/5 │ │
├──┼─────────────────┼───────┤
│㈡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
│ │/公同共有1/5 │ │
├──┼─────────────────┼───────┤
│㈢ │臺北市○○區○○段○○段00000 ○號│ │
│ │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北投區光明路│ │
│ │74號4 樓) │ │
│ │/公同共有1/1 │ │
├──┼─────────────────┼───────┤
│㈣ │臺北市北投區農會存款新台幣3.9 元 │林根枝帳戶(存│
│ │/公同共有1/1 │款帳號:280120│
│ │ │00000000) │
├──┼─────────────────┼───────┤
│㈤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北投分行存款新台幣│林根枝帳戶(存│
│ │15元 │款帳號:360210│
│ │/公同共有1/1 │789789) │
├──┼─────────────────┼───────┤
│㈥ │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新台幣29元 │林根枝帳戶(存│
│ │/公同共有1/1 │款帳號:191504│
│ │ │11519 ) │
├──┼─────────────────┼───────┤
│㈦ │臺北市北投區農會存款新台幣7,076元 │林唐蘭帳戶(存│
│ │/公同共有1/1 │款帳號:280121│
│ │ │00000000) │
└──┴─────────────────┴───────┘
附表二(遺產分割方法):
┌──┬───────────┬────────────┐
│編號│ 遺 產 項 目 │ 遺 產 分 割 方 法 │
├──┼───────────┼────────────┤
│㈠ │臺北市北投區大業段三小│林文正1/6 、林文瑛1/6 、│
│ │段70地號土地 │林文仁1/6 、林文慧1/6 、│
│ │/公同共有1/5 │林文鈴1/6 、林文典1/6 │
├──┼───────────┼────────────┤
│㈡ │臺北市北投區大業段三小│林文正1/6 、林文瑛1/6 、│
│ │段71地號土地 │林文仁1/6 、林文慧1/6 、│
│ │/公同共有1/5 │林文鈴1/6 、林文典1/6 │
├──┼───────────┼────────────┤
│㈢ │臺北市北投區大業段三小│林文正1/6 、林文瑛1/6 、│
│ │段30632 建號建物(即門│林文仁1/6 、林文慧1/6 、│
│ │牌號碼臺北市北投區光明│林文鈴1/6 、林文典1/6 │
│ │路74號4 樓) │ │
│ │/公同共有1/1 │ │
├──┼───────────┼────────────┤
│㈣ │臺北市北投區農會存款新│林文正1/6 、林文瑛1/6 、│
│ │台幣3.9 元 │林文仁1/6 、林文慧1/6 、│
│ │/公同共有1/1 │林文鈴1/6 、林文典1/6 │
├──┼───────────┼────────────┤
│㈤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北投分│林文正1/6 、林文瑛1/6 、│
│ │行存款新台幣15元 │林文仁1/6 、林文慧1/6 、│
│ │/公同共有1/1 │林文鈴1/6 、林文典1/6 │
├──┼───────────┼────────────┤
│㈥ │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新台幣│林文正1/6 、林文瑛1/6 、│
│ │29元 │林文仁1/6 、林文慧1/6 、│
│ │/公同共有1/1 │林文鈴1/6 、林文典1/6 │
├──┼───────────┼────────────┤
│㈦ │臺北市北投區農會存款新│林文正1/6 、林文瑛1/6 、│
│ │台幣7,076元 │林文仁1/6 、林文慧1/6 、│
│ │/公同共有1/1 │林文鈴1/6 、林文典1/6 │
└──┴───────────┴────────────┘
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當 事 人 │分擔比例 │
├─────────────┼───────────────┤
│原告(代位林文正) │1/6 │
├─────────────┼───────────────┤
│被告林文瑛 │1/6 │
├─────────────┼───────────────┤
│被告林文仁 │1/6 │
├─────────────┼───────────────┤
│被告林文慧 │1/6 │
├─────────────┼───────────────┤
│被告林文鈴 │1/6 │
├─────────────┼───────────────┤
│被告林文典 │1/6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