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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陳冠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麥冬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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