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訴,352,2017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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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陳年明
被上訴 人 陳麥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參仟陸佰元,有李林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可考(即如原判決附圖所示之B 、C 部分,經鑑價結果合計壹佰壹拾壹萬參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壹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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