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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宗慧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黎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本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叁拾捌元;
另就反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叁拾元,是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陸拾捌元(計算式:22,438元+11,730元=34,1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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