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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68號
原 告 廖崇淵
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
被 告 廖秀蓁
王願融
王繼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6 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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