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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0號
原 告 張萬等16人(詳如附表一所示)
被 告 李明等222人(詳如附表二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分管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張嘉麟、張瓊文、張秀合為被告張玉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次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玉輝於本院審理時之民國109年4月23日死亡,而張嘉麟、張瓊文、張秀合(下稱張嘉麟等3人)為其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權等情,此有被告張玉輝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本院109年7月9日士院擎家靜109年度查詢字第2號函可證(見本院卷六第397-408頁、卷七第228頁)。
原告具狀聲明由被告張玉輝之繼承人即張嘉麟等3人承受訴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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