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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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