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重訴,278,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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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原 告 陳聖文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代理人 劉北芳律師
被 告 洪牧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柒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2 年起因開設工程公司,向伊表示欲借貸資金,並願支付利息,經伊應允,分次將被告所需之資金,匯至被告或被告指定之帳戶,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5 萬元,至於每次借款之清償期及利息,則以電話或通訊軟體Line中各別約定,分別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被告借貸之初,還款及利息之支付尚屬正常,詎自105 年2 月起還款出現異常,經計算至同年3 月10日,被告共償還1,793 萬1,671 元,是以被告已積欠原告高達1,241 萬8,329 元之款項。

嗣經兩造會算,伊同意以1,228 萬元作為被告債務結算之總額,並分別約定清償日如附表,惟被告自同年3 月起即失去聯絡,爰依民法第478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匯款單據25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戶名陳聖文,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兩造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58頁)。

而上開交易明細中,除匯款對象為被告外,並有匯款對象為被告以外之人部分。

此部分經證人張煥昇證述稱並不認識原告等語,證人張瀞方證述稱不認識原告,原告匯款至其帳戶內50萬元應該是被告要給伊的款項等語,證人魏利安證述稱不認識原告,原告匯款至其帳戶內500 萬元是被告要給伊的款項等語(見本院卷第147 頁至149 頁),證人劉得鈺證述稱原告匯款400 萬元至其帳戶應該是被告要給伊的款項等語(見本院卷第167 頁至168 頁),證人林郁智證述稱匯至其帳戶之款項係被告要給伊的款項等語(見本院卷第179 頁至180 頁),亦堪認原告除以其帳戶直接匯款至被告所有之帳戶外,亦有經被告之指示而匯款至被告以外之人之帳戶,以此方式借款予被告之情事。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本院依上開證據,認原告之主張,應信為真實。

則原告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清償已屆清償期之借款,應予准許。

(二)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同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有明文。

查被告與原告既約定於附表所示日期還款,應屬給付有確定期限之債務,又兩造約定之利息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則原告主張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11月10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5 年10月20日登報向被告為公示送達(見本院卷第87頁),於105 年11月9 日合法送達被告,其翌日為105 年11月10日〕起,給付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訴請被告給付1,228萬元,及自105 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均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
│編號│應還款金額(新│到期日      │
│    │臺幣)        │            │
├──┼───────┼──────┤
│1   │260萬         │105年3月8日 │
├──┼───────┼──────┤
│2   │230萬         │105年3月10日│
├──┼───────┼──────┤
│3   │108萬         │105年3月10日│
├──┼───────┼──────┤
│4   │230萬         │105年4月1日 │
├──┼───────┼──────┤
│5   │400萬         │105年4月10日│
├──┼───────┼──────┤
│    │合計1,228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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