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黃珮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芸蓁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