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重訴,86,20170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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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陳李金里
被 上訴人 張永昌
郭碧芬
黃忠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5 萬948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4萬8,227 元/ 平方公尺×面積115.43平方公尺×1/3 =955 萬94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3,46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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