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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4號
原 告 葉嘉銘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複 代理人 孫浩偉律師
被 告 侯貞雄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宗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佩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6 年6 月12日前提出書狀說明原告以存證信函要求被告辦理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原三角林段345-3 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有處理後續,與原告本件請求有無關連,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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