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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英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麗華即謝榮州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佳妮即謝榮州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麗華即謝榮州之繼承人、謝佳妮即謝榮州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謝榮州所得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謝英杰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捌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4419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麗華、謝│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47870│佳妮、謝英│3月01日起 │8月28日止 │一五 │
│ │元 │杰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8月29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麗華、謝│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247870│佳妮、謝英│4月02日起 │8月28日止 │一一五 │
│ │元 │杰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8月29日起 │0月01日止 │二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0月02日起 │ │四三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英杰於就讀國立宜蘭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
同案外人謝榮州(歿)〔民國98年02月06日死亡,經查鈞院(一)98年度繼字第472 號,聲請人謝英婷、
謝英杰與被繼承人謝榮州間拋棄繼承事件,業已准予
備查。( 二) 98年度繼字第636 號,聲請人林麗華與
被繼承人謝榮州間限定繼承事件,業經裁定准許。〕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0筆,金額總計新臺幣
264,541 元。
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
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
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謝英杰自民國106 年03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迭經催討無效,迄今尚積欠本金247,870 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
,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案外人即被繼承
人謝榮州( 歿) 既為連帶保證人,其合法繼承人即連
帶債務人林麗華、謝佳妮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榮州之
遺產範圍內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謝榮州繼承系統表、債務人戶籍謄本、鈞院彩家家98年度繼字第472 號、63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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