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16075,201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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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0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睿宸即吳雙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春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睿宸即吳雙宇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吳春生、張素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800,000 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
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4 筆貸款金額分別為42,985元、42,985元、42,385元及4 2,385 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
,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
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
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15% 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睿宸即吳雙宇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6 年0 6 月16日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
65,18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吳春生、張素芬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
,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
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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