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16079,201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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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0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顯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緣 相對人邱顯棟於民國105 年1 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90,000 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72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
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65計付。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384,183 元整自民國106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9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期) 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
他約定條款為證。
( 二)查 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
384,18 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
屬非是。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約定條款、系統畫面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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