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進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311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藍進益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2794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8年4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1日起 │月31日止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
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
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民國92年8 月1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
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
月10日,並須於當( 次) 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600 元違約金,違約金最高
以三期為限。
三、相對人自民國92年8 月11日起至民國98年4 月10日止結帳共計新臺幣27469 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22794 元、利息2275元、違約金2400元。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電腦帳單,信用卡約定條款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