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結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柒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35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36650│ │1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58│
│ │470546│ │1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結常於民國98年9月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
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1.
新臺幣136650元整及自民國105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於2.民國
98年9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50000元整,欠款本金為新臺幣470546元整,自民國105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58計算之利息。立有
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607196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