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3363,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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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旻蔚即徐儀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伍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36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旻蔚即徐│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884元│儀真      │3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徐旻蔚即徐│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977元│儀真      │3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旻蔚即徐儀真於民國94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4年01月07日起至民國106年01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
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3月09日止累計5 ,249元正未給付,其中4,884元為本金;
281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徐旻蔚即徐儀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3月09日止累計3,301元正未給付,其中1,977元為消費款;
124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現
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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