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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依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337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依婷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
│ │9702元│ │3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郭依婷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607元│ │3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郭依婷於民國100 年10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7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0 年10月04日起至民國105 年 10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
03月09日止累計9,751 元正未給付,其中9,702 元為 本金;49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郭依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2月28日止累計7, 818 元正未給付,其中7,607 元為消費款;
211 元為 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
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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