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3373,201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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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福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陸仟叁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337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顏福星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81% │
│    │128924│          │3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1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顏福星於民國103 年0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 0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3 年01月29日起至民國110 年01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 8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3月09日止累計1,306,314 元正未給付,其中1,289 ,241元為本金;
16,373元為利息;
700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
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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