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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敏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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