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3386,2017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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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和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九一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零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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