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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信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安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41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安捷、林│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1.15% │
│ │313817│信瑋 │8月30日起 │1月0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安捷、林│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5年1│年息0.115% │
│ │313817│信瑋 │0月01日起 │1月0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0.215% │
│ │ │ │1月10日起 │3月30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3月31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信瑋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林安捷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
其中編號1已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6萬3,978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
二、詎債務人林信瑋於105年09月30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1萬3,817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
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林安捷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
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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