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3511,201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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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瑞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貳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伍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莊瑞凱於103 年7 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 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 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
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 債務人莊瑞凱自104 年4 月15日至104 年5 月13日共 消費簽新臺幣186,573 元,但於105 年12月12日後即 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
,共計新臺幣190,271 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 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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