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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瑄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伍仟捌佰玖拾叁元,及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壹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51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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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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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瑄婕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4.7% │
│ │161589│ │3月12日起 │4月12日止 │ │
│ │3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5.64% │
│ │ │ │4月13日起 │1月12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4.7% │
│ │ │ │1月13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陳瑄婕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4.7% │
│ │121191│ │3月12日起 │4月12日止 │ │
│ │7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5.64% │
│ │ │ │4月13日起 │1月12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4.7% │
│ │ │ │1月13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瑄婕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3年11月12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
3.63%,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陳瑄婕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5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3年11月12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
3.63%,按月計付。
三、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
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四、債務人提供擔保系爭債務之不動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遭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假扣押查封在案
,債權人依契約約定以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392號
進行催告,然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債務人
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故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
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827,810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及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繳款明細.利率查詢表.存證信函.土建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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