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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巧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雪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捌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57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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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巧麗、張│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8278元│雪鳳 │0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林巧麗、張│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27000 │雪鳳 │0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林巧麗、張│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22989 │雪鳳 │0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林巧麗、張│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27000 │雪鳳 │0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林巧麗、張│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17295 │雪鳳 │0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6│新臺幣│林巧麗、張│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18295 │雪鳳 │0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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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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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巧麗、張│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278元│雪鳳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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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巧麗、張│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000 │雪鳳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林巧麗、張│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989 │雪鳳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林巧麗、張│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000 │雪鳳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林巧麗、張│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295 │雪鳳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6│新臺幣│林巧麗、張│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295 │雪鳳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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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巧麗前就讀大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張雪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139,57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巧麗自民國105年1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0,85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張
雪鳳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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