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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雅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359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雅美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0958 │ │3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郭雅美於民國93年0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67,00 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 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3年02月12日起至民國107 年02月12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機動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3月15 日止累計54,560元正未給付,其中50,958元為本金;
2,618 元為利息;
9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
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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