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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昌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叁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昌禧於088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4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0,381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36,55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627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之部份,計新臺幣36,554元整自105年0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10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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