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雄大溪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源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菁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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