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3700,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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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尹律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玖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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