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3781,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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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詹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斌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被繼承人黃門彪於民國86年6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欠款本金為新臺幣34359元整及自民國民國9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9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二)、被繼承人黃門彪已於民國88年2月1日死亡,經查繼承人為黃詹扇、黃斌翔、黃珮臻、黃威騰、黃淑敏、黃美福等人,檢附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士院景家靜102年度查詢字第856號函為證。
依法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發給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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