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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文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賴文傳於民國103 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
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
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
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收取3 個月。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99176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
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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