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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玉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芳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芳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芳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貳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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