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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眉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晟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552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眉驊、王│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233,66│晟縯 │6月01日起 │ │ │
│ │7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眉驊、王│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3,66│晟縯 │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7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眉驊於就讀和春技術學院時,邀同王晟縯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
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
務人於民國100 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5 年07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
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
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33,667 元( 利息、違約金另計)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
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
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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