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5646,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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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恩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捌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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