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5650,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黃建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婧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國豪

一、債務人華婧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華婧伶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華國豪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