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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勵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玖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568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勵生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96%│
│ │291418│ │4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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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張勵生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80795│ │4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張勵生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11562│ │4月28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張勵生於民國89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 元,約定自民國89年06月23日起至民國93年06月 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96 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4
月27日止累計828,258 元正未給付,其中291,418 元 為本金;
459,939 元為利息;
76,901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張勵生於民國90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 元,約定分05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
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4月27日止累計830,558 元正未給付,( 其中211, 562 元為本金,618,996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違約金。
(三) 債務人張勵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4月27日止累計700 ,357元正未給付,其中180,795 元為消費款;
519,562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 003) 所示之利息。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
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
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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