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6218,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品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須按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 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品伶於094 年10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6 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83,571 元整未為清償( 含手續費31,604元整、消費款47,253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202,413 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901 元整及違約金400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
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49,666 元自106 年0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300 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延滯
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
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