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6223,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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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家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最高收取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債 務人劉家琴於民國92年5 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
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
臺幣參佰元,最高收取3 個月。
( 二)查 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41145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
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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