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6322,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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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和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政福即江易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江政福即江易哲之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江易哲之繼承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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