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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憲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壹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637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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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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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憲聖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64% │
│ │992332│ │5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憲聖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64% │
│ │424207│ │5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林憲聖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062元│ │4月26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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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債 務人林憲聖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3 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10 年10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年05月10日止累計999,250 元正未給付,其中992,332 元為本金;
6,534 元為利息;
3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 001) 所示之利息。
( 二)債 務人林憲聖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 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5月10日止累計429,278 元正未給付,其中424,207 元為本金;
3,787 元為利息;
1,2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 三)債 務人林憲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4月25日止累計3,133 元正未給付,其中3,062 元為消費款;
71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
( 四)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
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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