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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4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煥仁即陳俊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零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五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捌拾柒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八三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肆拾玖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叁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三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玖拾伍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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