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郭峻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占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