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嘉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伍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肆佰捌拾陸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