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東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元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五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