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6761,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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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致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劉致媛於民國104 年01月14日向債權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
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
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按逾期一期
收300 元,逾期二期收400 元,逾期三期收500 元之 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
(二) 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983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
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5 年08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
權人權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欠費明細影本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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