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執消債清,22,202008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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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
債 務 人 張明輝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管理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明輝聲請清理債務,業經本院裁定其自民國106 年8 月22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7 年12月4 日公告資產表。

因如附件所示編號1至3之清算財團財產須行變價,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另審酌附件一所示財產具一定之經濟價值,故本院裁定以拍賣程序之拍賣次數為8 次,分別以新臺幣95、64、265 萬元分三標為第一次拍賣底價,拍賣程序終結而未為拍定者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一:
本院公告之資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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