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消債聲,5,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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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俊宏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債務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以一零四年度司執消債
更字第五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更生方案所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第十一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於更生方案認可確定後,均有遵期繳款,惟伊工作時數係依據照顧之老人時數計算工資(每小時薪資180元),而近三月,已有多位老人請假無須伊照顧,嚴重影響伊薪資收入,伊民國106年1月薪資僅新臺幣(下同)27,720元,2月薪資降至23,400元,依據目前班表,3月份薪資將降至19,350元。
以伊目前收入變動不穩定之情況,導致伊無法繳納更生方案款項,懇請准予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間6個月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5年3月28日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裁定認可,於105年4月18日確定在案等情,業據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次查,債務人原任職財團法人天下為公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擔任家庭照顧員,平均薪資為30,013元,惟其自105年12月起收入降低,並於106年3月15日離職,此有財團法人天下為公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所提債務人105年5月至106年2月薪資明細及離職申請書在卷可稽,是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堪認屬實。
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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