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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黃淑慧
黃智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及第127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家事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黃文巧於民國106 年1 月23日死亡,死亡時之住所為「臺北市○○區○○路000 號3 樓」,此有所附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
揆之上開說明,就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有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尚有未合。
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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